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
    令不堪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
三、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8 條
意圖利敵,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  毀壞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軍用設施、物品,或致
    令不堪用者。
二  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他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
三  長官率部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  解散部隊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  使部隊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重要軍用物品者。
六  犯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項之罪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19 條
意圖利敵,而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
一、損壞要塞、陣營、艦船、船塢、飛機、兵器、彈藥軍用場所建造物或其他物品,或以
    其他方法致不堪使用者。
二、損壞或壅塞水陸通路、橋樑、燈塔、標記或以其他方法妨害軍事交通者。
三、長官率軍隊不就指定守地或擅離配置地者。
四、解散隊伍或誘使潰走、混亂或妨害其聯絡集合者。
五、有意使缺乏兵器、彈藥、糧食、被服或其他軍用物品者。
六  扣留文電或詐傳命令、通報或報告或為虛偽之命令、通報或報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