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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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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人之懲罰依其身分,區分如下:
一、軍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
    罰薪、罰款及檢束。
二、士官懲罰: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
    罰薪、罰款、悔過、檢束及罰勤。
三、士兵懲罰:廢止起役、記過、申誡、剝奪或減少退除給與、降級、罰
    薪、罰款、悔過、禁足、罰勤及罰站。
權責長官應依違紀行為人受懲罰時之身分核定懲罰;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
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其懲罰以撤職、降階、記過、申誡、剝奪或
減少退除給與及罰款為限。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12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撤職。
二、降階。
三、降級。
四、記過。
五、罰薪。
六、申誡。
七、檢束。

  第 13 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撤職。
二、降階。
三、降級。
四、記過。
五、罰薪。
六、悔過。
七、申誡。
八、檢束。
九、罰勤。

  第 14 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下:
一、降級。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悔過。
五、申誡。
六、禁足。
七、罰勤。
八、罰站。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5 條
軍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撤職。
二、記過。
三、罰薪。
四、檢束。
五、申誡。

  第 6 條
士官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罰薪。
五、悔過。
六、罰勤。
七、申誡。

  第 7 條
士兵懲罰之種類如左:
一、管訓。
二、降級。
三、記過。
四、禁閉。
五、罰勤。
六、禁足。
七、罰站。
八、申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