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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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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19 條
現行條文: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19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  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  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
三  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19 條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
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
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務時。
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
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