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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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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
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
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
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
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19 條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再入國後,於三
十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國查驗章戳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向遷
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
原離營報到憑證卡或離營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
報縣市後備指揮部處理。

 民國 95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第 19 條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再入國後,於三十
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原
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憑原戶籍地
除戶謄本,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鎮、市、區)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向縣市後備指揮部索取
原離營報到憑證卡影本,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指
揮部處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19 條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再入國後,於三十
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原
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憑原戶籍地
除戶謄本,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將自存或向原戶籍地索
取之原離營報到憑證卡,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縣市後備司
令部處理。

 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19 條
戶籍經遷出國外之後備軍人,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再入國後,於三十
日內憑機場、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向原
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如未在原戶籍地居住,應憑原戶籍地
除戶謄本,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應將自存或原戶籍地索取
之原離營報到憑證卡,重新建檔恢復列管,並於三日內通報團管區處理。

 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修正
  第 19 條
  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應於二日內以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
        業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二)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接獲戶政事務所通報後,於三日內以列管通
        報表送團管區處理,另透過網路新增或更新縣(市)政府資料,逾十五日未
        接獲遷出地役政單位移轉之離營報到憑證卡,即以索資單催索移資;離營報
        到憑證卡接收後,對有疏誤之處更正傳輸。
  (三)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線傳遷入異動電
        腦資料後,新增或更新縣(市)資料庫,並彙集錄製磁帶或線傳通報團管區
        處理。
  (四)團管區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料,應即完
        成列管核對作業,逾十五日未接獲遷出地團管區移轉兵籍資料,即以索資單
        催索移資。
  二、遷出地:
  (一)遷出地戶政事務所接獲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資料移轉作業後,於三日內線傳通
        報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
  (二)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接獲戶政事務所遷出通報後,應於三日內列
        印移資單四份,一份自存,二份送團管區,一份併同離營報到憑證卡,函送
        遷入地役政單位,完成遷出除管作業,另通報縣(市)政府除管。
  (三)縣(市)政府役政單位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遷出異動電腦資
        料後,更新或移轉縣(市)資料庫,並彙集錄製磁帶或線傳通報團管區處理
        。
  (四)團管區接獲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通報之移資單二份後,一份自存
        以管制除管作業,另一份併同兵籍資料移轉至遷入地團管區。遷出至金馬地
        區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移資外,電腦資料應自行除管。
  屬將級軍官者,由遷入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處理完成後,將列管通報
  表送團管區層報權責管理機關處理。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19 條
  有關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徙登記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遷入地(中途變更遷入地):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入登記後二日內,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通知鄉(鎮
        、市、區)役政單位。
  (二)鄉(鎮、市、區)役政單位受理後備軍人遷入報到,俟接獲戶政事務所之遷入登記
        申請書副份後,應即完成遷入列管通報作業。
  (三)金馬地區未建立電腦資訊作業前,其列管之後備軍人遷入時仍依照離營歸鄉報到作
        業方式於接到戶政事務所遷入登記申請書副份時,即索資並完成建檔列管通報作業
        。
  (四)團管區接獲鄉(鎮、市、區)役政單位遷入列管通報作業資料,應即完成核對管制
        列管作業。
  二、遷出地:
  (一)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備軍人遷出登記後二日內,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通知鄉(鎮、
        市、區)役政單位。
  (二)鄉(鎮、市、區)役政單位接獲戶籍登記申請書副份,應即完成管制遷出除管通報
        作業。
  (三)遷出金馬地區者,接獲遷入地「後備軍人異動遷入索資單」後,即辦理移資除管通
        報作業。
  (四)團管區接獲遷出除管通報資料,即辦理移資除管作業。
  縣(市)政府應督導所轄鄉(鎮、市、區)役戶政單位之後備軍人異動管理作業,並定期
  實施抽查督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