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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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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19 條
現行條文: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
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
召集。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19 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以下簡稱各
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
召集。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19 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協調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國防部
憲兵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由戶
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召集。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
依後備軍人管理規 則規定, 協調有關總 (司令) 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
日期及地點,由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實施召集。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0 條
停役原因消滅,回復現役補服義務役期之臨時召集,由軍管區依後備軍人
管理規則規定,協調有關總 (司令) 部指定回役部隊、報到日期及地點,
由戶籍地團管區實施召集。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20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軍管區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
    地點,下達所屬師管區,並予以必要指示。
二  師管區依前款命令與指示,分配所屬團管區實施臨時召集。
三  團管區依照師管區之分配,即按兵役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
    之。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0 條
  平時現役補缺之臨時召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軍管區接奉臨時召集命令,按召集部隊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日時﹑地點,下達所屬師
      管區,並予以必要指示。
  二﹑師管區依前款命令與指示,分配所屬團管區實施臨時召集。
  三﹑團管區依照師管區之分配,即按兵役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選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