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 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於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外,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