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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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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
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19 條
以前二條以外之方法供敵人軍事上之利益,或以軍事上之不利益害中華民
國或其同盟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制(訂)定
  第 20 條
於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外,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