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國軍聘用、雇用人員(以下簡稱聘雇人員),其類別如下:
(一)編制內聘雇人員:指國軍軍事單位編制(組)表內明定聘雇職位之
      人員。
(二)編制外聘雇人員:指非屬國軍軍事單位編制(組)表內職位,依任
      務需要聘雇之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編制內聘用人員依任務需要,由服役達最大年限(年齡
    )軍職人員或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至一百零八年服役滿二十八年之
    上校、服役滿二十四年之中校、服役滿二十年之少校轉聘者,稱國防
    事務專員。
 民國 94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國軍聘用、雇用人員 (以下簡稱聘雇人員) ,其類別如下:
 (一) 編制內聘雇人員:指國軍軍事單位編制 (組) 表內明定聘雇職位之
      人員。
 (二) 編制外聘雇人員:指非屬國軍軍事單位編制 (組) 表內職位,依任
      務需要聘雇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