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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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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動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及軍事訓練機構(關)。
      2.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3.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
        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心。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5.農委會:農委會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提供農業訓練、漁船船員訓
        練)。
      6.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五)送訓單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主官(管)編階上
      校以上之單位。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動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國防部:所屬軍事校院及軍事訓練機關(構)。
      2.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3.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
        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心。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5.農委會:農委會漁業署(漁船船員訓練)。
      6.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五)送訓單位: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主官(管)編階上
      校以上之單位。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修正
  第 2 條
二、分工單位:
(一)主辦單位:國防部。
(二)協辦單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勞動
      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經濟部、臺北市政府
      、高雄市政府。
(三)訓練及輔導單位:
      1.輔導會:所屬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及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2.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
        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署、高屏澎東分署、技能檢定中心。
      3.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供創業資訊)。
      4.農委會:農委會漁業署(漁船船員訓練)。
      5.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臺北市就業服
        務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四)執行單位: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以下簡稱人次室)。
(五)薦訓單位:本部及其所屬主官(管)編階少將以上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