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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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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本條例考績區分如下:
一、年終考績:於每年年終辦理其當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考績
    。
二、另予考績: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
    月者辦理之考績。但有特殊情形者,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前項第二款但書所定特殊情形之範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考績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同一考績年度內
,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
因故未服勤逾六個月者,不予辦理考績。

 民國 68 年 12 月 28 日制(訂)定
  第 2 條
考績每年辦理一次,以上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為一考績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