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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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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本規定所稱國軍人員,指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服
    役或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服替代役之人員。
(三)公務人員。
(四)全時之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
(五)文職教師。
(四)學生。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二、國軍人員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現職文職公務員,已進用聘雇
     人員及在校就學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