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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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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軍人員:指下列人員:
      1.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之軍官、士官、士兵。
      2.本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之聘用、雇用人員(含非編
        制內基金、評價、臨時聘雇人員,以下簡稱聘雇人員)。
(二)領證職業:指有專屬管理法規,領有執照或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並
      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職業。
(三)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1.上班或執勤時間。但軍官、士官及士兵,指其非休假、請假期間
        。
      2.因公奉派參加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四)報酬:指兼職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但從事該兼職所
      需支付之必要費用,不在此限。
(五)兼職:指同時從事二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另行擔任職務,或以
      部分工時兼任之非全職工作。
(六)義務役人員:指依兵役法服義務兵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常備
      兵或軍事訓練役男、補充兵役男。
 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規定所稱國軍人員,指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服
    役或服務之下列人員:
(一)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服替代役之人員。
(三)公務人員。
(四)全時之聘雇人員及技工、工友。
(五)文職教師。
(四)學生。

  第 3 條
三、本規定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二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另行擔任職
    務;兼差係指兼任其他差事。

 民國 91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二、國軍人員係指現役軍官、士官、士兵,現職文職公務員,已進用聘雇
     人員及在校就學學生。

  第 3 條
三、所稱「兼職」指同時從事兩項以上職務或在本職以外所另行擔任的職
    務;「兼差」係指兼任其他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