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單位之軍官、士官、士兵、公務人員、文職
    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相互間或其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
    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部與所屬單位僱用之派遣勞工或實習生,於工作(實習)期間性騷
    擾防治工作、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由僱用或實習單位依本規定辦
    理。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單位之軍官、士官、士兵、公務人員、文職
    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相互間或其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
    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部與所屬單位僱用之派遣勞工或實習生,於工作(實習)期間性騷
    擾防治工作、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由僱用或實習單位依本規定辦
    理。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單位之軍官、士官、士兵、公務人員、文職
    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相互間或其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
    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部與所屬單位僱用之派遣勞工或實習生,於工作(實習)期間性騷
    擾防治工作、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由僱用或實習單位依本規定辦
    理。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單位之軍官、士官、士兵、公務人員、文職
    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相互間或其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
    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部與所屬單位僱用之派遣勞工或實習生,於工作(實習)期間性騷
    擾防治工作、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由僱用或實習單位依本規定辦
    理。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適用於本部與所屬單位之軍官、士官、士兵、公務人員、文職
    教師、聘雇人員(以下稱國軍人員)相互間或其與人民間所發生之性
    騷擾及性侵害事件。
    本部與所屬單位僱用之派遣勞工或實習生,於工作(實習)期間性騷
    擾防治工作、申訴、救濟及處理程序,由管理單位依本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