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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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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民國 104 年 08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二、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民國 102 年 09 月 18 日修正
  第 2 條
二、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對象:
    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民國 95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對象:
    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民國 93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對象:
    國軍現役中將以下之志願役軍官、士官。

 民國 9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第 3 條
參、對象: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所訂:「中將以下
    志願役軍官、士官」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品德不良、性情乖張、敬業精神不夠,有具體事實者。
二、本職學能不足,單位內已無適職可供調整安置者。
三、個人發生重大違紀或違法事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