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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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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
之軍官、士官。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
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
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服
役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
之軍官、士官。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
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
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服
役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

 民國 81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一條所稱之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係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之軍
官、士官而言。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或由常備兵選訓之預備士官
,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
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役
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