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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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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2 條
現行條文: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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