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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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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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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
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修正
  第 2 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
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
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2 條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
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2 條
現役兵以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體格檢查合格,依額於翌年一月一日征
集入營,在營受正規之軍事教育,期滿退伍,轉入預備役,其成績優良之
特種兵特業兵得滿二年後,步兵得滿一年六個月後,提前歸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