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間,準用兵役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至第二十條規定。
第 16 條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