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 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常備兵、補充兵之服役,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常備兵、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或提前入營服常備兵現役或補充兵現役之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