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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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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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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
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
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常備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入營服常備兵現役人員。
所稱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施以軍事訓練或召集入營服役之人員。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常備兵、補充兵之服役,依本規則之規定,本規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所稱常備兵、補充兵係指依法徵集、召集、或提前入營服常備兵現役或補充兵現役之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