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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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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或行政院核定之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每月一日將列管之待徵補充兵役人數統計表,函送
    內政部(役政署)。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 條
二、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或行政院核定之
    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每月一日將列管之待徵補充兵役人數統計表,函送
    內政部(役政署)。

 民國 92 年 07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二  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申請服補充兵役者或行政院核定之國家
    體育競技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由戶籍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核定後,應於每月一日將列管之待徵補充兵役人數統計
    表,函送內政部 (役政署) ,並副知國防部 (人力司、後備事務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