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 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 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得受直轄市、縣(市 )政府委託辦理徵兵檢查之醫院。 三、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 年次: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個年次。 二 檢查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得受直轄市、縣 (市 ) 政府委託辦理體格檢查之醫院。 三 複檢醫院:指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複檢之醫院。
徵兵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