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兵役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後備軍人之召集,以掌理兵籍之管理機關為其召集機關,並依第四條規定 權責簽署召集令召集之。 國民兵之召集,由轄區團管區司令簽署召集令召集之。 應召員召集通報人之指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依兵役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受各種召集之人員,統稱為應召員。 後備軍人之召集,以掌理兵籍之管理機關為其召集機關,並依第四條規定權責簽署召集令 召集之。 國民兵之召集,由轄區團管區司令簽署召集令召集之。 應召員召集通報人之指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