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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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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召集,為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入營
服現役達一定期間以上者。
前項臨時召集,以後備軍人應兵役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所定平時為現役補
缺之召集為限。但依法志願再服現役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所定一定期間,由國防部視軍事需要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