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業區分: (一)新訓驗退: 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常備兵役現役人員,不合常備役體位者, 於報到三十日內予以驗退。 (二)因病停役: 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並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 形者,辦理因病停役。 (三)因病停止訓練: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情形者,辦理停止訓練;並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區分 在營期間未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徵集;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參、作業區分: 一、新訓驗退: 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常備兵役現役人員,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於 報到三十日內予以驗退。 二、因病停役: 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並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者,辦理因病停役。 三、因病停止訓練: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 形者,辦理停止訓練;並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區分在營 期間未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參、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督導各總 (司令) 部、新訓中心 (旅) 及國軍新兵體格複檢中心 (以 下簡稱複檢中心) ,常備兵體格複檢驗退及因病停役作業。 二、總 (司令) 部: (一) 海軍總部及後備司令部,督導所屬新訓中心 (旅) 新兵體格複檢驗 退作業。 (二) 各總 (司令) 部,負責所屬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案件之核定作業 。 三、新訓中心 (旅) : 負責入營常備兵新兵體格複檢、驗退及核定作業。 四、國軍醫院 (複檢中心) : 負責入營常備兵門診複檢或住院複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