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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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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作業區分:
(一)新訓驗退:
      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常備兵役現役人員,不合常備役體位者,
      於報到三十日內予以驗退。
(二)因病停役:
      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並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
      形者,辦理因病停役。
(三)因病停止訓練: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
      情形者,辦理停止訓練;並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區分
      在營期間未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徵集;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3 條
參、作業區分:
一、新訓驗退:
    依徵兵規則第三十一條,常備兵役現役人員,不合常備役體位者,於
    報到三十日內予以驗退。
二、因病停役:
    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並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
    者,辦理因病停役。
三、因病停止訓練: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符合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
    形者,辦理停止訓練;並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區分在營
    期間未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逾三十日者,辦理停止訓練後,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

 民國 94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第 3 條
參、權責劃分:
一、國防部:
    督導各總 (司令) 部、新訓中心 (旅) 及國軍新兵體格複檢中心 (以
    下簡稱複檢中心) ,常備兵體格複檢驗退及因病停役作業。
二、總 (司令) 部:
 (一) 海軍總部及後備司令部,督導所屬新訓中心 (旅) 新兵體格複檢驗
      退作業。
 (二) 各總 (司令) 部,負責所屬各級部隊辦理因病停役案件之核定作業
      。
三、新訓中心 (旅) :
    負責入營常備兵新兵體格複檢、驗退及核定作業。
四、國軍醫院 (複檢中心) :
    負責入營常備兵門診複檢或住院複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