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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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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武器測試、對海射擊訓練及兩棲
      登陸作戰演訓所設之場地。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國
      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區域
      。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油料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彈藥或經核定平封戰啟之庫房及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
      部(地區支援營、連)彈藥庫營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之場地。
(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國軍訓場周邊因實彈射擊造成環境實態與評估
      周邊住戶受影響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行為。
(七)環境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作業環
      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八)睦鄰計畫: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專案改善備用計畫、
      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
(九)專案改善計畫:指辦理地方基礎建設且多數公眾均可受益之公共工
      程,並與國軍訓場所產生影響具關聯性之計畫。
(十)公益支出計畫:指睦鄰經費支用項目應符合公益性、一次性、消費
      性及多數公眾均能受益,並與國軍訓場所產生影響具關聯性之計畫
      。
(十一)專案改善備用計畫:指與專案改善及公益支出計畫於申請時同時
        編製並經審定,於年度內各地方公所執行審定之專案改善計畫後
        ,其睦鄰經費尚有賸餘者,可據以再執行之專案改善計畫。
(十二)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及專案
        改善備用計畫應提出之完整計畫書,並列載具體執行內容(如工
        程項目、工程設計圖、建造執照、經費概算書、同意書、協調會
        紀錄及其他與睦鄰計畫相關之證明資料)。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武器測試、對海射擊訓練及兩棲
      登陸作戰演訓所設之場地。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國
      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區域
      。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
      部(地區支援營、連)彈藥庫營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場地。
(六)環境監測:指為掌握國軍訓場周邊因實彈射擊造成環境實態與評估
      周邊住戶受影響狀況,所採取之規劃、採樣、測定及分析行為。
(七)環境監測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依本要點規定執行作業環
      境監測業務之機構(以下簡稱監測機構)。
(八)睦鄰計畫: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及專案改善備用計畫。
(九)專案改善計畫:指辦理地方基礎建設且與國軍訓場所產生之影響具
      關聯性、多數公眾均可受益之公共工程之計畫。
(十)公益支出計畫:指經費運用應符合公益性、一次性、消費性及多數
      公眾均能受益之支出計畫。
(十一)專案改善備用計畫:指與專案改善及公益支出計畫於申請時同時
        編製,各鄉(鎮、市、區)公所每年於執行睦鄰經費所編列之專
        案改善計畫後,經費如有賸餘可再運用之專案改善計畫。
(十二)睦鄰經費支用項目:指專案改善計畫、公益支出計畫及專案改善
        備用計畫所列載之支用項目。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或武器測試所專設,或經本部評估
      確有軍事訓練需要,經奉核且實際執行實彈射擊之場地(例如:車
      城鄉小尖山陣地、臺中市清水區番仔寮陣地與大安區之實彈射擊危
      險區域等)。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
      區域。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部(地區支援營、
      連)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所屬地區支援指揮
      部(地區支援營、連)彈藥庫營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場地。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或武器測試,所專設之場地。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
      區域。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
      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
      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彈藥庫營
      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場地。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為進行步、機槍或其他一般輕兵器以外之
      陸、海、空射擊訓練、雷達追瞄或武器測試,所專設之場地。
(二)實彈射擊危險影響區域:指主要武器訓練場實施實彈射擊時,依「
      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所通報或公告之危險
      區域。
(三)油料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
      設施。
(四)彈藥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
      設施。
(五)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彈藥庫營
      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場地。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地面火砲射擊、航空器炸射(雷達追瞄)
      、艦艇岸轟及武器測試所需常設之演訓及測試場地。
(二)油料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
      設施。
(三)彈藥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
      設施。
(四)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彈藥庫營
      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場地。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
(一)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地面火砲射擊、航空器炸射(雷達追瞄)
      、艦艇岸轟及武器測試所需常設之演訓及測試場地。
(二)油料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油料之庫房及
      設施。
(三)彈藥庫: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各營區內屯有彈藥之庫房及
      設施。
(四)彈藥庫營區外燒、爆燬場: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所屬彈藥庫營
      區外執行彈藥燒燬、爆燬場地。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稱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地面火砲射擊、航空器炸射 (雷達
    追瞄) 、艦艇岸轟及武器測試所需常設之演訓及測試場地。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本要點稱主要武器訓練場,指國軍地面火砲射擊、航空器炸射 (雷達
    追瞄) 、艦艇岸轟及武器測試所需常設之演訓及測試場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