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 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