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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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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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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
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
附表。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
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
附表。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制(訂)定
  第 2 條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
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