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處理規定:
(一)目的:為使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申辦作業符合
公正、公平原則,合理調節人力運用,以利動員準備工作推行,特
訂定本規定。
(二)辦理對象役別範圍表(如附表一)。
(三)處理時限:(如附表二)。
1.公告: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十五日。
2.宣傳:每年三月十六日至四月三十日。
3.受理申請:
(1)緩召:
A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列得予
緩召者: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B 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得予緩召者:每年四月
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2)逐次及儘後召集:
A 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每年四月一日至十
月三十一日。
B 兵役法施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至
第九款及第三十條各款:每年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4.轉陳:
(1)緩召:每年五月十日前。
(2)逐次及儘後召集: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5.調查清查:
(1)緩召:每年五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2)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緩召申請資料於每年六月十日
前完成申請表彙齊後,向各所在地國稅局查詢。
6.審核處理: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7.未核准者申請複核: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8.複核處理: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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