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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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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發生重大災害或須長期支援災害防救,且國軍常備部隊兵力不足
    因應時,得運用參加年度後備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
    (以下簡稱後備部隊)適時投入支援,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畫
    兵力,依令轉用後,納入作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作戰區)統一管制
    運用,並藉教召訓練時機加強災害防救實務訓練。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2 條
二、運用對象及編管:
    參加年度後備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以下簡稱後備
    部隊),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畫兵力,依令轉用後,納入作戰
    區指揮部(以下簡稱作戰區)統一管制運用,並藉教召訓練時機加強
    災害防救實務訓練。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構想:
    為廣儲國軍救災兵力,達成長期支援災害防救之目的,運用年度後備
    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
    畫兵力,依令轉用後,納入作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作戰區)統一管
    制運用,以遂行災害防救任務,並藉教召訓練時機加強災害防救實務
    訓練,提升後備部隊災防技能,以建立國軍災害防救備援之兵力。

 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構想:
    為廣儲國軍救災兵力,達成長期支援災害防救之目的,運用年度後備
    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
    畫兵力,依令轉用後,納入作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作戰區)統一管
    制運用,以遂行災害防救任務,並藉教召訓練時機加強災害防救實務
    訓練,提升後備部隊災防技能,以建立國軍災害防救備援之兵力。

 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 條
二、構想:
    為廣儲國軍救災兵力,達成長期協助災害防救之目的,運用年度後備
    軍人教召訓練計畫召訓編成之後備部隊,按召訓流路、區分梯次之計
    畫兵力,依令轉用後,納入作戰區指揮部(以下簡稱作戰區)統一管
    制運用,以遂行災害防救任務,並藉教召訓練時機加強災害防救實務
    訓練,提升後備部隊災防技能,以建立國軍災害防救備援之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