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貳、目的:
    為確保國防與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律定海岸山地及重要
    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作業程序、管制事項、管制權責
    及人民申請於該管制範圍內變更地形、地貌工程或建築案件之作業規
    定。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2 條
貳、目的:
    為確保國防與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律定海岸、山地及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作業程序、管制事項、管制
    權責及人民申請於該管制範圍內變更地形、地貌工程或建築案件之作
    業規定。

 民國 88 年 02 月 22 日修正
  第 2 條
貳  目的:
  為確保國防與軍事設施安全,並維護山地治安,律定海岸、山地及重
    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作業程序、管制事項、管制
    權責及人民申請於該管制範圍內變更地形、地貌工程或建築案件之作
    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