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未遂犯,亦同。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 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 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 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 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 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未遂犯,亦同。
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亦適用本法: 一、第十七條之罪。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罪。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罪。 四、第二十條之罪。 五、第二十一條之罪。 六、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第七十六條之罪。 八、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 十一、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罪。 十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第一百十六條之罪。
於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外,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