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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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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未遂犯,亦同。
 民國 90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非現役軍人於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適用本法之規定處罰:
一  犯第十六條之罪。
二  犯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罪。
三  犯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第六
    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四  犯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五  犯第七十二條之罪,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
前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一
項、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
之未遂犯,亦同。

 民國 26 年 07 月 02 日修正
  第 2 條
雖非陸、海、空軍軍人,於戰地或戒嚴區域犯左列各罪者,亦適用本法:
一、第十七條之罪。
二、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罪。
三、第十九條第二款之罪。
四、第二十條之罪。
五、第二十一條之罪。
六、第六十八條至第七十二條之罪。
七、第七十六條之罪。
八、第七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第二項之罪。
九、第八十二條至第八十四條之罪。
十、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
十一、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之罪。
十二、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罪。
十三、第一百十六條之罪。

 民國 18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第 20 條
於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所列外,以其他方法與敵人以利益,而使本國軍事上蒙其損害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