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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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
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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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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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為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役齡男子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
定者,經出具效期內之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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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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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以下稱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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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12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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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後,其體位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
二、替代役體位。
三、免役體位。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者(以下稱體位未定),應複檢判定之
。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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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2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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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齡男子經檢查後,其體位等級區分如下:
一、常備役體位:區分甲、乙等。
二、替代役體位:區分甲、乙等。
三、免役體位。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之。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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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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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齡男子經檢查後,其體位等級區分如下:
一 常備役體位:區分甲、乙等。
二 替代役體位。
三 免役體位。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之。
體位等級區分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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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6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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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齡男子經檢查後,其體位等級區分如下:
一 常備役體位:區分甲、乙等。
二 替代役體位。
三 免役體位。
前項經檢查難以判定體位等級者,應補行體格檢查一次判定之。
體位區分標準表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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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2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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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
役男體位區分標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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