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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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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撤職,軍官、士官撤除其軍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17 條
撤職,軍官、士官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
以上五年以下。

 民國 56 年 07 月 05 日修正
  第 10 條
撤職:凡過犯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職。
依本法規定撤職者,非滿一年不得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