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依兵役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檢定屬實,應轉役或免役者,由國 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
依兵役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後備軍人之應轉役或免役者,於每年徵兵檢查之同時或 應召時,經軍醫檢定屬實後,軍官由國防部核定,士官及士兵由所屬師管區司令部 核定。
國民兵特種軍事教育,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