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 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第 13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 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