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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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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條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 12 條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
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
第 13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自核定停役日起,
不得算入現役期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