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應予退伍或解 除召集。
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期滿,依兵役法第十九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五條所定之延役,區 分如左: 一、戰時延役--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必須延役者。 二、臨時延役--航海中,或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或因天災,或其他 不可避免之事故時,必須延役者。 三、國外服勤延--在國外服勤時,必須延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