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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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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應予退伍或解
除召集。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20 條
常備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應予退伍或解
除召集。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第 20 條
  常備兵、補充兵服現役期滿,依兵役法第十九條及兵役法施行法第十五條所定之延役,區
  分如左:
  一、戰時延役--戰時或非常事變時,必須延役者。
  二、臨時延役--航海中,或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或因天災,或其他
      不可避免之事故時,必須延役者。
  三、國外服勤延--在國外服勤時,必須延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