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服役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退伍除役給與規定辦理。 軍人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施 行前服役,於施行後死亡者,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均依退撫新制施 行後之規定給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本條例所稱服役年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退伍除役給與規定辦理。 軍人在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退休撫卹新制 (以下簡稱退撫新制) 施 行前服役,於施行後死亡者,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均依退撫新制施 行後之規定給卹。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軍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之後死亡者,前後服役年資合併計算,並均應依修 正後之規定給卹。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並 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軍人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應支付 之撫卹金,仍由國防部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八條規定加發之一次卹金,第十四 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規定加發之年撫金,第二十條規定發給之傷殘撫卹金 應依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政府編列預算支 付。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撫卹案,仍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