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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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二十二、睦鄰預算編製程序如下:
(一)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於目標年度之前一年三月十日前召開軍種
審議會,審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受捐助之睦鄰預算額度
。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據軍種審議會審定受捐助之睦鄰
預算額度編製、審議睦鄰經費支用項目細部計畫及其編列經費
,陳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核備,並
據以辦理後續預算核撥及考核。其時程如下:
1.睦鄰經費支用項目細部執行計畫及其編列經費,經國軍訓場
所在受影響區域之村里協調會議通過後,由鄉(鎮、市、區
)公所於預算目標年度前一年之十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表
製作完成,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2.採軍種審議會審議方式者,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應於目標年度(預算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將申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
初審後陳報軍種審議會審定。採地方政府審議會審議方式者
,核轉鄉(鎮、市、區)公所審定後之計畫至各司令部及軍
備局核備(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七)。
3.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
始四個月前,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
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法令,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非
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並於法定預算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
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鄉(鎮、市、
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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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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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預算籌編、撥款程序及考核:
(一)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將申
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
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五)
(二)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
支劃分法等相關法令,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非經預算程序不得
為之,並於立法院審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額度
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睦鄰經費支用項目細部執行計畫,經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村里
協調會議通過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於預算年度之一月十日
前製作完成,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二月十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
料,送請國軍訓場所隸各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
(四)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定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按核撥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
度,未執行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
按比例繳回核撥機關。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六)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預算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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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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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預算籌編、撥款程序及考核:
(一)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將申
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
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五)
(二)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
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
立法院審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額度通知各受捐
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一月十日前,策定細部改善設施
計畫,並經村里民大會同意及村里長簽證後,送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二月十日前,
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國軍訓場所隸各司令部或
軍備局審定。
(四)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公所按核撥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
未執行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
睦鄰款核撥機關,依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六)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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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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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預算籌編、撥款程序及考核:
(一)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將申
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
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五)
(二)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
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
立法院審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額度通知各受捐
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一月十日前,策定細部改善設施
計畫,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於預算年度之二月十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
請國軍訓場所隸各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
(四)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直轄市、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按核撥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未執行
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直轄市、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
核撥機關,依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六)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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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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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預算籌編及撥款程序:
(一)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2 月 1
0 日前將申請表,提送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
陳報審議會審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5)
(二)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 4 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
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立法院審
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 7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 1 月 10 日前,策定細部改善
設施計畫,送請縣(市)政府審查,縣(市)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國軍武器
訓練及油彈場地所隸各軍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
(四)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
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鎮、市)公所按核撥
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未執行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鎮、市)公所應於預
算年度結束前 1 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
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 6)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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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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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預算籌編及撥款程序:
(一)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策定細部改善設施計畫,連同申請表送請縣(市)政府
審查,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
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隸各軍司令部或
軍備局初審,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
附表 5)
(二)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 4 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
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立法院審
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 7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政府。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
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市)政府。
(四)睦鄰款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鎮、市)公所按核撥
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
(五)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鎮、市)公所應於預
算年度結束前 1 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
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六)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 6)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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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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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預算籌編程序
(一) 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所在之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 2 月 10 日
前將次年度改善計畫書,提送各總部及軍備局審議,並於完成審議
後陳報審議委員會審定。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
,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
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於立法院審查通
過本部預算案後 7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 政府。
(三) 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 (鎮、市) 公所應於年
度結束前 1 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規定
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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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撥款程序
(一) 鄉 (鎮、市) 公所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策定當年度細部改善
設施計畫,連同申請表送請縣 (市) 政府審查,縣 (市) 政府應於
每年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訓
練場地所隸軍種總部或軍備局審定。 (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2
)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及
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 (市) 政府。
(三) 睦鄰款由各總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 (鎮、市) 公所按核撥之經
費執行之,逾半年得檢討之,未執行者,減列收回並得依辦理 (改
善) 情況,作為後續年度編列該睦鄰經費額度之參考。
(四) 本點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其格式如附表 3。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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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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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
八、經費執行時程:
(一) 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所在之縣 (市) 政府,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
日前將次年度改善計畫書,提送各總部及軍備局審議,並於完成審
議後陳報審議委員會審定。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於籌編年度預算案確定捐助額度後,應即先估列縣
(市) 政府分配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政府編入年度預算,並於立法院審查通過,經本部核定後七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政府。
(三) 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 (鎮、市) 公所應於年
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規定循
序辦理繳回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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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
九、撥款程序:
(一) 鄉 (鎮、市) 公所應於目標年度 (二月十日) 前,研提改善設施計
畫,連同申請表送請縣 (市) 政府審查,縣 (市) 政府應於目標年
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訓練
場地所隸軍種總部或軍備局審定。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於籌編年度預算案確定睦鄰額度後,即先估列縣 (
市) 政府分配金額,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受睦鄰縣
(市) 政府,應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
要點」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於國防部核
定後七日內,將確認之額度通知各受睦鄰機關。並應依審議後之工
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 (
市) 政府。
(三) 睦鄰款由各總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 (鎮、市) 公所按核撥之經
費執行之,逾半年得檢討之,未執行者,減列收回並得依辦理 (改
善) 情況,作為後續年度編列該睦鄰經費額度之參考。
(四) 本點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其格式由國防部訂定
。
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申請捐助機關。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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