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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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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睦鄰預算編製程序如下:
  (一)各補助機關應於預算執行年度之前一年三月十日前召開睦鄰審議
        會,審定地方公所應受補助之睦鄰經費額度。
  (二)各地方公所應依據審定之額度編製睦鄰計畫,並依下列時程辦理
        相關事宜:
        1.地方公所應於召開村里代表協調會通過後,編製睦鄰經費細部
          執行計畫,於預算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
          表,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並於完成初審後轉陳睦
          鄰審議會審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七)。
        2.各補助機關於核定睦鄰經費細部執行計畫後,應通知各受補助
          地方隸屬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支劃
          分法等相關法令,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並於法定預算審定
          後七日內,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轄屬之受補助地
          方公所。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之村里代表協調會,應有詳細之會議紀錄,內容
      應包括出席代表簽名、經費分配狀況、與會代表意見及決議情形。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22 條
二十二、睦鄰預算編製程序如下:
    (一)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於目標年度之前一年三月十日前召開軍種
          審議會,審定鄉(鎮、市、區)公所應受捐助之睦鄰預算額度
          。
    (二)各鄉(鎮、市、區)公所應依據軍種審議會審定受捐助之睦鄰
          預算額度編製、審議睦鄰經費支用項目細部計畫及其編列經費
          ,陳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核轉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核備,並
          據以辦理後續預算核撥及考核。其時程如下:
          1.睦鄰經費支用項目細部執行計畫及其編列經費,經國軍訓場
            所在受影響區域之村里協調會議通過後,由鄉(鎮、市、區
            )公所於預算目標年度前一年之十月三十一日前併同申請表
            製作完成,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
          2.採軍種審議會審議方式者,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應於目標年度(預算執行年度)前一年之十二月三
            十一日前將申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
            初審後陳報軍種審議會審定。採地方政府審議會審議方式者
            ,核轉鄉(鎮、市、區)公所審定後之計畫至各司令部及軍
            備局核備(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七)。
          3.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
            始四個月前,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
            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相關法令,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非
            經預算程序不得為之,並於法定預算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
            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轄屬鄉(鎮、市、
            區)公所。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預算籌編、撥款程序及考核:
(一)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將申
      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
      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五)
(二)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地方制度法及財政收
      支劃分法等相關法令,納入預算程序年度辦理,非經預算程序不得
      為之,並於立法院審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額度
      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睦鄰經費支用項目細部執行計畫,經國軍訓場所在周邊區域之村里
      協調會議通過後,由鄉(鎮、市、區)公所於預算年度之一月十日
      前製作完成,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二月十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
      料,送請國軍訓場所隸各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
(四)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定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區)公所按核撥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
      度,未執行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
      按比例繳回核撥機關。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六)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預算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預算籌編、撥款程序及考核:
(一)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將申
      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
      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五)
(二)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
      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
      立法院審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額度通知各受捐
      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一月十日前,策定細部改善設施
      計畫,並經村里民大會同意及村里長簽證後,送請直轄市、縣(市
      )政府審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二月十日前,
      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國軍訓場所隸各司令部或
      軍備局審定。
(四)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
      (鎮、市)公所按核撥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
      未執行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
      睦鄰款核撥機關,依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六)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預算籌編、撥款程序及考核:
(一)國軍訓場所在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二月十日前將申
      請表,提送各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
      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五)
(二)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於審定睦鄰經費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四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
      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
      立法院審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七日內,將睦鄰經費額度通知各受捐
      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一月十日前,策定細部改善設施
      計畫,送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
      於預算年度之二月十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
      請國軍訓場所隸各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
(四)各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
      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直轄市、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按核撥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未執行
      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直轄市、市政府及鄉(鎮
      、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
      核撥機關,依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六)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預算籌編及撥款程序:
(一)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2  月 1
      0 日前將申請表,提送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初審,並於完成初審後
      陳報審議會審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5)
(二)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 4  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
      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立法院審
      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 7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應於預算年度之 1  月 10 日前,策定細部改善
      設施計畫,送請縣(市)政府審查,縣(市)政府應於預算年度之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國軍武器
      訓練及油彈場地所隸各軍司令部或軍備局審定。
(四)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
      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市)政府。
(五)睦鄰款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鎮、市)公所按核撥
      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未執行者,減列收回。
(六)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鎮、市)公所應於預
      算年度結束前 1  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
      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七)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 6)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八)睦鄰預算編製及執行情形之考核,應依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
      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辦理。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預算籌編及撥款程序:
(一)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在之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策定細部改善設施計畫,連同申請表送請縣(市)政府
      審查,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
      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國軍武器訓練及油彈場地所隸各軍司令部或
      軍備局初審,完成初審後陳報審議會審定。(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
      附表 5)
(二)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應於預算年度開始 4  個
      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縣(市)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
      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預算年度辦理,並於立法院審
      查通過國防預算案後 7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政府。
(三)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
      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市)政府。
(四)睦鄰款由各軍司令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鎮、市)公所按核撥
      之經費執行,逾半年得檢討其未執行進度。
(五)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鎮、市)公所應於預
      算年度結束前 1  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
      規定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六)本要點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如附表 6)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八、預算籌編程序
 (一) 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所在之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 2  月 10 日
      前將次年度改善計畫書,提送各總部及軍備局審議,並於完成審議
      後陳報審議委員會審定。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於確定捐助額度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 4  個月前
      ,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政府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
      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並於立法院審查通
      過本部預算案後 7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 政府。
 (三) 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 (鎮、市) 公所應於年
      度結束前 1  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規定
      循序辦理繳回國庫。

  第 9 條
九、撥款程序
 (一) 鄉 (鎮、市) 公所應於每年 1  月 10 日前,策定當年度細部改善
      設施計畫,連同申請表送請縣 (市) 政府審查,縣 (市) 政府應於
      每年 2  月 10 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訓
      練場地所隸軍種總部或軍備局審定。 (案件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2
      )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應依審議後之工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及
      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 (市) 政府。
 (三) 睦鄰款由各總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 (鎮、市) 公所按核撥之經
      費執行之,逾半年得檢討之,未執行者,減列收回並得依辦理 (改
      善) 情況,作為後續年度編列該睦鄰經費額度之參考。
 (四) 本點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其格式如附表 3。
      1.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2.申請捐助機關。
      3.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4.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

 民國 93 年 11 月 10 日修正
  第 8 條
八、經費執行時程:
 (一) 國軍主要武器訓練場所在之縣 (市) 政府,應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
      日前將次年度改善計畫書,提送各總部及軍備局審議,並於完成審
      議後陳報審議委員會審定。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於籌編年度預算案確定捐助額度後,應即先估列縣
       (市) 政府分配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政府編入年度預算,並於立法院審查通過,經本部核定後七
      日內,將確認之捐助額度通知各受捐助縣 (市) 政府。
 (三) 改善地方設施睦鄰款執行結果如有賸餘,鄉 (鎮、市) 公所應於年
      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將執行餘款撥還睦鄰款核撥機關,俾依規定循
      序辦理繳回國庫。

  第 9 條
九、撥款程序:
 (一) 鄉 (鎮、市) 公所應於目標年度 (二月十日) 前,研提改善設施計
      畫,連同申請表送請縣 (市) 政府審查,縣 (市) 政府應於目標年
      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彙整各計畫及排定優先次序等資料,送請訓練
      場地所隸軍種總部或軍備局審定。
 (二) 各總部及軍備局於籌編年度預算案確定睦鄰額度後,即先估列縣 (
      市) 政府分配金額,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各受睦鄰縣
       (市) 政府,應依照行政院頒「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
      要點」規定,納入年度預算辦理,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於國防部核
      定後七日內,將確認之額度通知各受睦鄰機關。並應依審議後之工
      作計畫實際經費需求與發包金額及執行進度核實撥發,並副知縣 (
      市) 政府。
 (三) 睦鄰款由各總部及軍備局直接核撥,鄉 (鎮、市) 公所按核撥之經
      費執行之,逾半年得檢討之,未執行者,減列收回並得依辦理 (改
      善) 情況,作為後續年度編列該睦鄰經費額度之參考。
 (四) 本點第二款規定之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各款,其格式由國防部訂定
      。
      申請人名稱及內容。
      申請捐助機關。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之程序、初審、複審及檢查工作流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