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各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 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三點至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並登載新聞紙公告之。
二十、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 安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三點至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並登載新聞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