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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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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安
      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三點至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並登載新聞紙公告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0 條
二十、各總司令部或國防科技研究發展單位實施飛彈射擊足以影響海空域
      安全者,應先呈報國防部核准後,準用第三點至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並登載新聞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