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 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常備兵、補充兵平時現役補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 ,以補充兵、國民兵依次遞補,遞補後即分別轉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