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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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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21 條
現行條文: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
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1 條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
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1 條
常備兵、補充兵平時現役補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
,以補充兵、國民兵依次遞補,遞補後即分別轉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