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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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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1 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27 條
後備軍人之管理區分如左:
一、將官由國防部管理之。
二、將官以外之後備軍人,由所屬師管區司令部管理之。
後備軍人之兵役行政事務,由所屬軍、師、團管區司令部及省(市)縣(市)政府
分別辦理之。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27 條
甲種國民兵訓練所需武器彈藥及教育器材,由中央政府發給之,所需經費
營房設備被服等,列入中央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