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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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
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
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
、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
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
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
,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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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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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
司令部。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
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
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
、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
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
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
,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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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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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司令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
備司令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
司令部。
二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審查地區後備司令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
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
帶送縣市後備司令部。
三 地區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
司令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
、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
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司令部得依縣市後備司
令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
,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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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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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地團管區提出人員補充申請。團管區依其申
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軍管區。
二 軍管區審查師管區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集計畫,依兵役法第
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帶送團管區。
三 師管區依軍管區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團管區實施臨時召集。
四 團管區依軍管區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召集令印製、核對
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並應隨
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師管區得依團管區轉報之申請人
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即分配選員,並
層轉國防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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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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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策訂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
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管區申請。
二 軍師團管區: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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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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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策訂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
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管區申請。
二﹑軍師團管區: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四十
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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