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第 21 條
現行條文: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
    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
    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
    、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
    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
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
,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備查。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第 21 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
    指揮部。
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
    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
    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指揮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
    、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
    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
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
,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備查。

 民國 95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21 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指揮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
    備指揮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
    司令部。
二、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審查地區後備指揮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
    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
    帶送縣市後備指揮部。
三、地區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
    指揮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
    、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
    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指揮部得依縣市後備指
揮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
,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核備。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2 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縣市後備司令部提出人員補充申請。縣市後
    備司令部依其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國防部後備
    司令部。
二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審查地區後備司令部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
    集計畫,依兵役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
    帶送縣市後備司令部。
三  地區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縣市後備
    司令部實施臨時召集。
四  縣市後備司令部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
    、召集令印製、核對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
    施臨時召集,並應隨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地區後備司令部得依縣市後備司
令部轉報之申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
,即分配選員,並層轉國防部核備。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修正
  第 22 條
戰時人員補充之臨時召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召集部隊依需求,向所在地團管區提出人員補充申請。團管區依其申
    請人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層報軍管區。
二  軍管區審查師管區轉報之申請表後,按預定之召集計畫,依兵役法第
    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完成選員,並將要員編組磁帶送團管區。
三  師管區依軍管區命令及指示,督導所屬團管區實施臨時召集。
四  團管區依軍管區轉發之要員編組磁帶,完成名冊、召集令印製、核對
    及事故人員換補後,立即向轄區警察單位傳達實施臨時召集,並應隨
    時與召集部隊保持連繫協調。
召集部隊遇有緊急狀況,需補充人員時,師管區得依團管區轉報之申請人
數、專長、報到時、日、地點,衡量後備軍人列管狀況,即分配選員,並
層轉國防部核備。

 民國 89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第 22 條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策訂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
    部核定後,提出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管區申請。
二  軍師團管區: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
    依兵役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

 民國 79 年 08 月 31 日修正
  第 22 條
  軍事警備需要之臨時召集,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地區最高警備機構:依軍事警備需要,策訂臨時召集計畫,層報國防部核定後,提出
      人員申請分配表,向指定之管區申請。
  二﹑軍師團管區:依國防部核定之計畫及地區最高警備機構提出之申請,依兵役法第四十
      條第一款規定選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