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

查詢結果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
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
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
給卹年資之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
九條第二項規定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
條規定增發之一次卹金、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加發之撫卹金、第五項規定
發給之年撫金與第六項規定增給之年撫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
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
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存款年利率加計之利息。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21 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
退撫基金)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
三條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
,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
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
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身心障礙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
,仍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
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機關)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
計之利息。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修正
  第 21 條
軍人撫卹金應由政府與軍人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
退撫基金) 支付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但依第十一條及第十
三條規定發給之一次卹金及年撫金,應依繳費年資占核定給卹年資之比例
,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不具現役軍人身分人員發給之年撫金或一次卹金、第十二條規定增發之一
次卹金、第十四條規定增發之年撫金、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發給之一次卹
金、第十七條規定發給之傷殘撫卹金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增加之撫卹金,仍
由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前項退撫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辦理。
軍人死亡,不合本條例規定辦理撫卹者,軍人之法定繼承人得向核卹機關
提出申請,經核卹機關核定後轉請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 (以下簡稱基金
管理機關) 發還軍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及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
計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