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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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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意願登記:法人團體以書面登記表達接受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
    製或維修項目意願。
三、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
(一)由科技工業機構訂定評鑑基準及程序,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評
      鑑作業,以確認其能力。
(二)法人團體於書面登記表達接受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意願後,
      由科技工業機構與該法人團體簽署研發、試製或維修契約,並載明
      具體之驗收合格標準、條件與程序。
四、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主辦機關依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
    修結果,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並將名單提供科技工業機構辦理選
    擇性招標。
經前項評鑑或委託自費研發、試製或維修合格者,另發給合格證明書。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修正
  第 21 條
科技工業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委託時,應依下列程序,建立
合格法人團體名單:
一、公開展示:包括計畫展示與專案展示。展示通知應刊登於政府採購公
    報,並公開於資訊網路。
二、意願登記:法人團體以書面登記表達接受委託研發、產製或維修項目
    意願。
三、評鑑:科技工業機構對於完成登記之法人團體應辦理評鑑,以確認其
    能力。評鑑作業規定另定之。實際評鑑得委託專業機構辦理。
四、自費研發試製:展示項目如法人團體願自費研發試製,應於完成書面
    登記表達意願後,由科技工業機構與該法人團體簽署研發試製備忘錄
    。並載明具體之驗收合格標準、條件與程序。
五、建立合格法人團體名單:主辦機關依評鑑或自費研發試製結果,建立
    合格法人團體名單。自費研發試製合格者,另頒發研究試製合格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