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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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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降階,軍官、士官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並於一年內不得調任主管職
務。
前項違紀行為人於受懲罰時,已喪失現役軍人身分者,依其退伍、解除召
集或除役時之官階降階換敘後,重新審定其退除給與。
 民國 104 年 05 月 06 日修正
  第 18 條
降階,軍官、士官除依其現任官階降一階換敘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