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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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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十二、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性騷擾申訴(復)會作成決議之前,得以書面
        撤回其申訴(復)。
        前項撤回由委任代理人提出者,應經委任人特別授權。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2 條
二十二、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性騷擾申訴(復)會作成決議之前,得以書面
        撤回其申訴(復)。
        前項撤回由委任代理人提出者,應經委任人特別授權。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22 條
二十二、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性騷擾申訴(復)會作成決議之前,得以書面
        撤回其申訴(復)。
        前項撤回由委任代理人提出者,應經委任人特別授權。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22 條
二十二、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性騷擾申訴會作成決議之前,得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
        前項撤回由委任代理人提出者,應經委任人特別授權。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22 條
二十二、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性騷擾申訴會作成決議之前,得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前項撤回如由委任代理人提出者,應經委任人特別授權。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22 條
二十二、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性騷擾申訴會作成決定之前,得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前項撤回如由委任代理人提出者,應經委任人特別授權。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22 條
二十二、申訴人或代理人於性騷擾申訴會作成決定之前,得以書面撤回其
        申訴;其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前項撤回如由委任代理人提出者,應經委任人特別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