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 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 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應徵兵額由國防部按年度需要,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 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應徵兵額經行政院決定,由國防部分別配賦於各軍管區、省(市)政府,遞配於所 屬師、團管區及各縣(市)政府;在未設軍、師、團管區地方,其所配賦之兵額, 即逕配於指定辦理兵役之軍事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於每年六月以前配賦完竣。
國防部每年年初根據計劃,并依照核定之征額,確定陸海空軍配賦額,分 配於全國各師管區或團管區,遞配於所屬團管區及縣市,並於四月前分配 竣事。 未設師管區或團管區地方,其應配賦之兵額及兵種,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