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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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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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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
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
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22 條
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
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
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22 條
應徵兵額由國防部按年度需要,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
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修正
  第 35 條
應徵兵額經行政院決定,由國防部分別配賦於各軍管區、省(市)政府,遞配於所
屬師、團管區及各縣(市)政府;在未設軍、師、團管區地方,其所配賦之兵額,
即逕配於指定辦理兵役之軍事機關或地方行政機關,於每年六月以前配賦完竣。

 民國 36 年 02 月 19 日制(訂)定
  第 35 條
國防部每年年初根據計劃,并依照核定之征額,確定陸海空軍配賦額,分
配於全國各師管區或團管區,遞配於所屬團管區及縣市,並於四月前分配
竣事。
未設師管區或團管區地方,其應配賦之兵額及兵種,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