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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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
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及戶籍
地縣市後備指揮部。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或停訓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
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全
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
三、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司(軍)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
,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發給禁役證明書,
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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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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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
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停役或停訓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
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後
備指揮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三、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司(軍)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
,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發給禁役證明書,
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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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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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
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及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於因病停役或停訓人員歸鄉報到後
,即依停役或停訓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
準者,填具免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
,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司(軍)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
紀錄,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發給禁役證明
書,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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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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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
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
部。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於因病停役人員歸鄉報到後,即依
停役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
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司(軍)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
紀錄,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發給禁役證明
書,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縣市後備指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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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91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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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總 (司令
) 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及戶籍地縣市後
備司令部。
二 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於因病停役人員歸鄉報到後,即依
停役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
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
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
三 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司 (軍) 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
紀錄,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司令) 部核定,發
給禁役證明書,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縣市後備司令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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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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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常備兵除役、免役、禁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除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除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
司令) 部核定後,發布除役令,並副知軍管區及所隸團管區。
二 免役者,由所隸團管區於因病停役人員歸鄉報到後,即依停役之國軍
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役報告書,
層報軍管區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
府。
三 禁役者,由人事權責單位,依據司 (軍) 法機關判決通知或監所執行
紀錄,填具禁役報告表,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 (司令) 部核定,發
給禁役證明書,並副知戶籍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所隸團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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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 76 年 01 月 14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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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常備兵、補充兵延役期限屆滿或延役原因消滅時,除志願留營者外,均依第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規定,辦理退伍或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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