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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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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項工作計畫,地方公所應於預算執行年度內執行完畢。受補助
        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辦理。於該項計畫結束
        後或預算執行年度終了前,應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八)及檢附相關憑證影本,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轉各補
        助機關備查。
        睦鄰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地方公所得依睦鄰審議會審定之專
        案改善備用計畫執行運用之;如再有賸餘,應於預算執行年度結
        束前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機關。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修正
  第 24 條
二十四、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
        理,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
        後或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八)及
        檢附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
        。

 民國 104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第 9 條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七)及檢附相關
      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八),陳
      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機關,必
      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或居民陳抗致影響實施訓練、實
      彈射擊或辦理作業,列入等級評審基準表扣分項目,由審議會審定
      ,如遇特殊情況,經舉證,其扣分程度,由審議委員會依事證酌減
      扣分。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第 9 條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七)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八)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機關
      ,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或居民陳抗致影響實施訓練、實
      彈射擊或辦理作業,列入等級評審基準表扣分項目,由審議會審定
      。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9 條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七)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八)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機關
      ,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或居民陳抗致影響實施訓練、實
      彈射擊或辦理作業,列入等級評審基準表扣分項目,由審議會審定
      。

 民國 96 年 07 月 20 日修正
  第 9 條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7)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
      8)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
      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得酌予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
      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目),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96 年 03 月 07 日修正
  第 9 條
九、管控機制
(一)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預算年度內執行完畢,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
      預算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如附表 7)及檢附
      相關憑證影本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並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 5  條規定辦理。
(二)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如附表
      8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
      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改
      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
      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得酌予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
      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目),並依有關規定辦理。

 民國 94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10 條
十、管控機制
 (一) 地方政府對於受捐助之各項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他規定辦理
      ,各項工作計畫應在年度內執行完畢,並於該項計畫結束後或會計
      年度終了前填送「計畫經費收支明細表」 (如附表 4) 陳報上一級
      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備查。
 (二) 受捐助之地方政府,除按季填報「計畫經費執行概況表」 (如附表
      5)  ,陳報上一級地方政府及睦鄰款核撥機關審核外,睦鄰款核撥
      機關,必要時得派員實地訪查,其查核內容如下:
      1.計畫是否按照預定目標及進度執行。
      2.執行成果與預期成果是否符合。
      3.執行過程遭遇何種困難,是否需要協助解決。
      4.經費是否按照核定項目核實支用。
      5.辦理採購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6.所購設備是否已作有效運用。
      7.會計帳冊、預算控制及憑證內容是否合乎規定。
      8.其他與計畫有關之事項。
 (三) 經查證地方政府有不依本睦鄰工作要點辦理,或未配合推動各項環
      境衛生及環境美化等改善工作或執行不力,或藉故拒絕或推諉實地
      查證或查核,或發現有短列捐助預算或移作他用等事實者,得酌予
      減撥次年度捐助額度 (列入評定因素表扣分項) ,並依有關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