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當 然撤職,志願士兵當然廢止起役,並停止任用或不得志願入營一年。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 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在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軍官、士官撤 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
記過:分記過與記大過,記過三次,視為記大過一次。 在一年內記大過三次者軍官撤職,士官及士兵管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