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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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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二十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性騷擾申訴會認有
        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並副知各
        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列管。
 民國 108 年 04 月 11 日修正
  第 23 條
二十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訴會
        得決議暫緩審議。

 民國 107 年 03 月 29 日修正
  第 23 條
二十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訴會
        得決議暫緩審議。

 民國 106 年 02 月 18 日修正
  第 23 條
二十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訴會
        得決議暫緩審議。

 民國 105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第 23 條
二十三、性騷擾案件已進入軍(司)法程序,或因涉及行政違失已移送監
        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性騷擾申訴會得決議暫緩
        審議。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修正
  第 23 條
二十三、性騷擾案件已進入軍(司)法程序,或因涉及行政違失已移送監
        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性騷擾申訴會得決議暫緩
        審議。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23 條
二十三、性騷擾案件已進入軍(司)法程序,或因涉及行政違失已移送監
        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性騷擾申訴會得決議暫緩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