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性騷擾申訴會認有 必要時,得議決於該程序終結前,停止該事件之處理,並副知各 司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列管。
二十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騷擾申訴會 得決議暫緩審議。
二十三、性騷擾案件已進入軍(司)法程序,或因涉及行政違失已移送監 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性騷擾申訴會得決議暫緩 審議。
二十三、性騷擾案件已進入軍(司)法程序,或因涉及行政違失已移送監 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者,性騷擾申訴會得決議暫緩 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