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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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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 第 23 條
現行條文: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依國防需要施以軍事訓
練或編組。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修正
  第 23 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依國防需要施以軍事訓
練或編組。

 民國 43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第 23 條
補充兵視戰事需要,依年次徵召參加作戰,並得臨時施以補習教育或編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