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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防部 國防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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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行條文: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
    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
    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
    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
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
為限。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第 23 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給與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
    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
    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
    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
軍官、士官就讀軍事校院期間之年資,得折算前項各款所稱服現役年資,
給與退伍金、退休俸或贍養金。但以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後退除者
為限。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制(訂)定
  第 23 條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時之給與如左: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按服現役年資,給與退伍金。
  二、服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
      休俸終身,或依志願,按前款規定,給與退伍金。
  三、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殘,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行政院所定就養標準者
      ,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二款規定,給與退伍金或退休俸。